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农村供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农村供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92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7〕1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14 有效期: 2019-06-13 23:59:59

SDDR-2017-01015


邵政办发〔2017〕15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农村供水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农村供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邵东县农村供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邵阳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5号)及上级有关农村饮水安全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场)在县政府领导下,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管资金,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县水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县卫计部门负责提出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源地环保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和供水用电价格的核定和监督;县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的政策,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不良用地;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县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场)负责本辖区工程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是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按照“城乡一体化、区域规模化、管理规范化”总原则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采取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供水保证率95%以上,水质合格。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按《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湘水办〔2012〕60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的指导意见》(湘水办〔2015〕82号)进行审批。

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  全县年度建设计划由县水务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任务指标、乡镇(街道、场)申报和全县农村饮水规划的基础上拟定,商县发改部门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市水利、发改部门。在省市水利、发改部门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水务部门、县发改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等共同组成。

第八条  根据国家投资政策,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可以按照受益区群众“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群众自筹资金由项目乡镇(街道、场)或项目村负责收取,专用于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单独核算,要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县水务部门设立县农村供水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拨付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作为最后结算和工程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民生工程,其建设管理以乡镇(街道、场)为主导。

乡镇(街道、场)应组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场)供水工程建设,并按相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大于200万元及以上的供水工程,应严格按照“四制”(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进行建设管理。投资规模小于2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应按合同施工、管理和结算。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文件精神。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验收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湖南省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湘水办〔2016〕94号)等。

农村供水工程验收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项目法人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投入使用验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和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做好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场)和项目法人要在农村供水工程验收前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配备管护人员,建立健全工程维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各项管护制度;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县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助乡镇(街道、场)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以政府投资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股份制形式或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水务部门应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实行专人管理。监督管理水质、水厂运行,管理和使用维修基金,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预案、协助处理供水突发事件。

县财政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贴、水费提留。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水价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日供水1000吨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要求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备和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日常检测。

日供水1000吨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日常检测由县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具体实施工作按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关于做好邵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通知》(邵水字〔2016〕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卫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务部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四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县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街道、场)和县水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推进农村供水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开展农村饮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场)和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务部门、县环保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及规范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场)和供水单位负责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保护标志,做好标志及相关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及水源周边,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或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负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对农村供水水源定期进行监测的;

(二)未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场)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限期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解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