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51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2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01 有效期: 2023-09-30 23:59:59

SDDR-2018-01019


邵政办发〔2018〕2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优化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邵政办发〔20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在国有企业名下的国有资产,不受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以下资产:

(一)对外出租的经营性用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可转为经营性的闲置房产、行政事业单位房改剩余公有住房。

(二)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单位食堂、打印店等。

(三)单位管理的各类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林业、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等。

(四)单位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

(五)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县政府决定,会同相关部门调整闲置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用途;

(三)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租赁底价;

(四)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

(五)负责审定租赁合同文本;

(六)负责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结算管理;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者、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编制统一集中招租计划;

(三)负责根据审核后的招租计划,办理公开招租的相关事项;

(四)作为经营者参与合同的签订;

(五)负责履约保证金和租赁收入的收缴;

(六)负责资产出租的后续管理,包括资产的清退、交接、巡查、租金的催缴、对账及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管理等;

(七)负责本单位年度经营性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五)租赁期满没有续租的,承租方应如期无条件交还租赁物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实行“统一资产管理,统一竞价招租,统一租赁合同,统一租赁时间,统一收入入库,统一资产管理经费分配比例”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县财政局的统一监管。涉及出租、出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邵政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统一竞价招租。

经营性资产租赁一律实行公开竞价招租方式。 通过公开竞价,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特殊情况,确需协议招租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三)统一租赁合同。

各单位应根据公开竞价招租的结果,严格按照《邵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的通知》(邵财资〔2013〕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统一签订合同,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四)统一租赁时间。

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3年;租赁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5年;租赁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7年;国有森林、园艺、矿藏开采等收效期长的资产租赁期限可适当放宽,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五)统一收入入库。

租金原则上一年收取一次,由资产出租单位统一收缴,并按规定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专用收款票据,全额解缴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统一资产管理经费分配比例。

经营性资产产生的税后收入,由县财政按全额预算单位20%、差额预算单位40%、自收自支单位80%的预算指标安排给单位用于资产维修管理等经费。

第五章  招租程序及其审批

第八条  报送招租申请计划。出租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招租申请计划,申请计划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及初步拟定的招租底价等事项。招租底价由出租单位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参照同类地段租赁价格确定。对招租底价难以确定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对招租底价金额较大的,出租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方式公开竞价招租。

第九条 实施公开竞价招租。招租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招租信息。招租信息须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发布公告信息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要在出租标的物周围及其它人流集中地张贴纸质公告。其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资产招租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租金起价、竞标保证金;报名地点、时间;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三)报名登记。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四)竞价招租。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后,采用竞拍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评标。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监察、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如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只有1家符合资格的拟承租人报名的,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可按底价确定承租人。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拟中标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合同签订。由租赁申请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租赁单位、承租人、中介代理机构各持一份。

(七)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租赁合约收入15%的履约保证金。公开招租后,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需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合同,其租赁履约保证金不退。租赁期届满时,承租方如期交还租赁物,由承租人出具领据,经出租单位签具退款意见,报县财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

(八)租金收入解缴。由出租单位将承租人交纳的租金收入及时全额解缴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租赁资产事项审批。

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单位招租申请计划和单位报送的符合公开竞价招租程序规定的相关资料下达租赁资产批复书。公开竞价招租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出租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租赁资产批复书办理资产管理经费划拨手续。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是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承租后的履约跟踪,及时收缴租金,并加强对出租资产的巡查,对承租人拖欠租金、转租、损坏资产或用于违法经营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租期期满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租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律维持经营性资产性质不变,任何单位不得将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或改作它用。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各单位应及时转为经营性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管理,建立资产出租管理档案和承租人资信档案,将经营性资产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租赁国有资产,擅自延长租期,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

(二)故意压低租赁底价,租赁底价与同类地段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与承租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赁收入、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赁收入的。

(五)租赁收入不及时足额解缴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且租赁期尚未届满的资产,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相关单位必须将其合同(协议)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解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