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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52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22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01 有效期: 20023-09-30 23:59:59


SDDR-2018-01020


邵政办发〔2018〕22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县属各类事业单位、县级派驻县外办事机构、各乡镇(街道、场)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用、使用、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设、撤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负责调处纠纷,确认产权后按程序处置。

第七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充分利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差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相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相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销核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十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资产报损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情况不同,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认定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已获批准资产处置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或拍卖保留价格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人批准。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律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账面原值或处置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局长审批。

(四)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涉及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处置。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须处置的资产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附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批。县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核审批(不动产或机动车辆待处置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三)处置。房屋、建筑物、公务车辆等重大资产以及其他需要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由财政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办公设施、设备、家具用具等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依批复意见实施处置。卫生系统、医疗用各种设备、仪表、器械等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教育系统学校学生用课桌椅、各种设备、仪表器材等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账务处理。各单位以处置审批表和相关批复为依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及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报审批表及资产清单);

(二)资产原值和产权证明;

(三)报损、报废资产的相关技术鉴定;

(四)特殊事项的证明材料;

(五)因单位撤并划转需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经县财政局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处置资产所需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宣传费、土地变更规划费、产权纠纷调处费、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收及其他工作费用等,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按预算程序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批准处置资产不及时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1〕28号)同时废止。过去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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