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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建设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建设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38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4-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27 有效期: 2020-04-26 23:59:59


SDDR-2018-01006


邵政办发〔2018〕7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建设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建设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

建设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审计事业发展要求,发挥审计监督保障作用,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建设及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纳入中介机构库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工程造价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能够独立完成受托的审计事项,全程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提供优质与优惠的服务;

(三)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在省内注册登记,执业三年以上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备的办公设施。

第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中介机构库的建库和聘用管理工作,建立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入库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10家。

第七条  入库中介机构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取得3年在库资格,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审验,每3年组织一次公开招标。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入选的中介机构如有其机构撤并、申请退出的,应退出中介机构库。审计机关制定中介机构综合考评办法,按年度对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考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  聘用中介机构,必须采用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定。选定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时间,以摇号先后顺序依次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次公开抽签中,同一家中介机构不得重复中签。

中介机构参与的审计项目尚未完结时,原则上不得参加其它审计项目的抽签。因审计机关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除外。

对公开抽签涉及的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如存在接受施工方或业主委托,编制了项目预、决算和标底文件等有利益相关情形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公开抽签。

第十二条  一个审计项目原则上只能聘用一家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事项,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结论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审须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其他参审人员需具有造价员以上资格;

(二)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与工程预算、结(决)算审计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审计费用结算的依据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文书。聘用中介机构提交的,未经审计机关复核的结论文书等,不得直接作为审计费用的支付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审结后,审计机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付费标准计算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结算单应注明实施机构、委托项目、涉审金额、绩效金额、应付费用等要素。中介机构凭审计费用结算单、委托实施合同和审计机关出具的法定结论文书开具发票,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委托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在办理委托事项前需在审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未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项目业主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后10天内,须向审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业务开展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聘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示谈话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终止委托合同,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已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并从中介机构库中予以除名,扣付或收回已支付的审计服务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与选聘,接受同级纪委监委、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建库、选聘和使用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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