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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邵东县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邵东县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39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5-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5-15 有效期: 2020-05-14 23:59:59


SDDR-2018-01007



邵政办发〔2018〕9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邵东县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邵东县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县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人民法院、监察委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应当以税务、市监、物价、环保、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法院等依法依程序认定的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主体。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加强邵东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记录的管理,推动全县范围内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

第七条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安排有关财政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查询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按规定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记录;

(二)未按各级行政机关要求依法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四)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记录;

(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额较少,但未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记录;

(六)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监察、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五)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六)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九)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渣土扬尘治理规定、污水收集规定及破坏绿化及公益设施等受到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并生效的记录;

(十一)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并生效的记录;

(十二)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稽查在案的情况;

(十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四)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五)被依法认定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用于经营活动的记录;

(十六)经查属实在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共计两次(含两次)以上或曝光的记录;

(十七)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数额巨大、时间较长,且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记录;

(十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示严重失信企业的记录;

(十九)对企业、单位作出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录;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被列入县以上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的;

(四)县直有关部门认定并以失信黑名单企业报送的,经县信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五)经县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并由县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三条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四条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应由最初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失信行为认定建议,认定部门认定前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参考。

第十五条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本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对失信行为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十七条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程序在邵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邵东政府网、以及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政务内网或专线与行政机关建立连接,向行政机关实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行政机关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后,应及时列入本单位征信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相关限制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第五章 失信惩戒联动

第二十一条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有关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依规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五)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

(六)取消其财政扶持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拨付财政性资金)等国家政策。

(七)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八)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

(十)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十一)海关行政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缓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以前已备案的,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进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

(十二)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企业对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标准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出示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函件,可以向相关部门和信用机构查询企业的提示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企业信用记录的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予以标注,并与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核对。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应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

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决定不予变更。由于信用记录错误导致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致使企业受到惩戒或过重惩戒的,原认定失信记录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信用记录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惩戒的行政机关,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信用信息等级。

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产生异议的,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应当及时纠正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向涉嫌严重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予以警示。

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按照既定规则、制度和流程,通过一系列活动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它包括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信用主体通过信息更正、补全和信息标识等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后者是指信用主体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赢得社会信赖,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

(一)失信记录是指被邵东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

(二)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渠道或信息初始认定单位实施,对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县信用办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三)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主体就各级信用平台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各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四)信用修复遵循依法依规,客观、谨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一项: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二)失信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取得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2次及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行为未停止也未进行整改的;

3.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4.两年内,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

5.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等失信行为不可修复;

6.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县另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自各级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最初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企业,其信用修复申请由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信用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说明。信用修复申请由县级行政部门受理的,需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信用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说明。县信用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信用修复并不去除邵东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企业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第七章 失信惩戒联动的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县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在本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6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业务必须管诚信体系原则,对因不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邵东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邵东信用网予以披露。

人民法院与各行政机关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推送机制,各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接收、反馈、惩戒工作。尽快建立失信黑名单企业数据库,并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制定失信黑名单的公开披露制度,确保失信黑名单的更新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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