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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25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6〕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1-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1-14 有效期: 2018-01-13 23:59:59


SDDR-2016-01003

邵政办发〔2016〕3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邵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和湖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5〕22号)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操作指引、公共服务指南、综合示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包括:2015年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2000万元和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上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一项目只能支持一次,示范项目支持金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经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中国邮政湖南邵东分公司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主要承办单位。

第四条  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进行支持。重点是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电商发展生态产业链,鼓励农村商贸物流创新发展。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电商产业孵化基地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的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商孵化基地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含创业孵化、电商培训、综合服务、产品体验、物流配送等为一体的电商孵化基地。对办公设备、文案创意所需设备及装修费所发生的支出,经县商务局验收、审计局审计,县财政按投资额的7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年发生的房租、水、电、网及其他日常开支,经县审计局审核以后,财政按80%予以补助,补助时间为两年。

    第六条  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补助。在乡镇、村规划建设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站点,重点乡镇建设十分钟自提区。符合建设标准的乡村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奖励配置费用的80%,乡镇服务中心每个不超过5万元,村级服务站每个点不超过1.5万元;全县示范网点第一年发生的平均网络消费额5万元以上,奖励承办单位20万元(村级站点建设需100个以上),第二年比上年增长50%以上,奖励承办单位20万元。

    第七条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在县城建设智能仓储配送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占地50亩以上,仓储配送中心及快件处理中心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整合现有农村物流资源,搭建电商进农村物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物流成本,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对牵头整合物流新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房租和运转补贴;鼓励整合后的农村物流快递企业新购车辆,购置费每辆5万元以上且车身有统一明显的物流企业标志,奖励其购置费的20%,最高每辆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县域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商集中供应基地,建立特色农产品基础数据库和特色农产品初加工、包装及质量可追溯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办法;农产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计量认证和机构认可。

鼓励特色农产品企业在县城农产品集中区域设立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基地,配备仓储、物流、品控、检测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对在县城或乡镇设立电商展示中心的场地租赁费给予50%的补贴。

    鼓励制订本地特色农产品网络流通标准和电商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对经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企业溯源建设每个奖励建设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购置农产品冷链物流车辆,新购置车辆价格10万元(裸车价)以上的,每辆奖励其购置费用的15%,最高奖励5万元;鼓励示范建设农产品物流冷库仓储(库容100立方米以上),每座奖励冷库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点支持3-5个特色农产品品牌标准包装设计使用,奖励印刷费用的50%,单个品牌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通过QS、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万人电商人才培训补助。整合职业技术学校资源,加强与第三方电商培训机构、电商企业互动,开展农村电商理念培训、操作培训、营销培训、孵化培训等。

整合全县财政支持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经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培训计划,由专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全县农村居民、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进行电子商务方面初级培训,培训机构对免费培训人员实行造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参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培训时间,并经当事人签字备查。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含食宿、资料、授课费等,商务局按月核实培训人数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农村电子商务宣传经费补助。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大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典型人物和企业等。宣传方式、宣传经费报商务局审批,凭实际支出按实补助,时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  特色中国湖南馆邵东农特产品分馆建设和线下网店建设。县财政按邵政办发〔2015〕3号文件的奖励标准对主办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并对办公场地租赁、设备、宣传广告等给予50%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电商孵化基地及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乡村服务站项目投入资金大,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程序审批拨付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组织县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意见,然后经县审计局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及验收评估意见和审计结论,报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意见向常务副县长报告后,向县商务局拨付项目资金,由商务局设专帐核算,然后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邵政办函〔2015〕97号文件要求,单个项目资金的使用不能突破总体安排,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企业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电商产业孵化基地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l、企业申请报告;2、承办企业基本情况:①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运营团队、网上运行时间。②入驻平台网商(含电商、网商、网店、村服务网点)基本情况:含地址、姓名、网上开店时间、网址、联系电话、店面(内、外)图片、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等。③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公共服务中心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租赁合同、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明;4、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情况;5、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一)乡镇服务站建设。1、企业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负责人、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3、服务站、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明;5、其它。

(二)村级服务网点建设。1、企业申请报告;2、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3、村级服务网点建设的地址、网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及网上运行时间、网商店面(内、外)图片;4、与网点签署的协议书:5、村级服务网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6、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明;7、网点运营情况及效果;8、其它。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1、企业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负责人、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3、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明;5、其它。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项目

(一)农产品O2O展示馆和电商供应基地。1、企业申请报告;2、承办企业基本情况;3、线下特色展销馆或基地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图片(内、外);4、线下产品列表;5、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清单、租赁合同、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明;6、其它。

(二)特色农产品流通标准。1、承办企业基本情况;2、制定标准部门、机构资质证明;3、与标准制定机构签定的有效合同;4、流通标准证书及材料;5、相关费用票据;6、其它。

(三)电商产品质量监控体系。1、承办企业基本情况;2、检测设备清单;3、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4、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定的产品检测合同:5、产品检测证明材料;6、相关费用票据;7、其它。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1、承办单位申请报告;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内容;5、培训人员签到名册;6、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7、每次授课现场照片;8、学员结业测试情况及学员反馈意见;9、其它。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特色馆及线下网店建设

1、企业申请报告;2、平台营销活动方案;3、线下特色展销馆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图片(内、外);4、线上入驻企业和产品列表;5、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不含土建和装修);6、与相关知名网站签定的有效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画面);7、在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建设特色馆网上截图画面;8、特色馆运行情况及效果;9、其它。

   第二十五条  其他项目。电商产业规划编制项目按合同和编制成果验收付款。利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特色农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等示范建设需增加的项目由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奖励补助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参照《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操作指引》、《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指南》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未达到验收标准则相应减少奖励额直至不奖,已预拨的要追回。

第二十八条示范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向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认可并应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未申报并报送统计报表的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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