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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28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6〕6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4-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4-19 有效期: 2018-04-18 23:59:59

SDDR-2016-01006



邵政办发〔2016〕6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负责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园林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县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规划和绿地建设按以下指标执行:

1)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2)旧城区改造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新建区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得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得低于20%;

4)旧城改造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的比例: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5)城市内河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不少于30米;

6)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新建工业项目、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项目不低于40%。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7)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8)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必须有设计图,且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县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1)县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3)居住区绿地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5)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1)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2)经鉴定并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3)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4)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5)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放养家畜;

2)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3)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4)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5)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6)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7)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十九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下的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赔偿、补偿费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效期二年。

附件:1.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

2.园林绿化使用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附件1:

邵东县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

项目

规格

单位

砍伐或摧毁赔偿费
(元)


赔偿费
(元)

损伤赔偿费(元)

修剪补偿(元)

罚款

主打

一级分枝

二级分枝

三级分枝

一般修剪

重剪

乔木

围径20cm以下

350~400

120~180

100~150

50~80

30~60

20~40

50~100

200~400

3~5倍

围径20cm以上

400~500

180~250

200~240

120~150

60~100

40~80

100~180

240~300



冠幅(cm)

 

 

 

 

 

 

 

 

30-50

100~150

60~100

 

 

 

 

 

 

50-70

150~200

100~150

60~100

70-90

200~250

150~200

100~150

90-110

250~300

200~250

200~250

花卉

草花

6~12

 

 

绿篱

 

80~120

60~100

20~40

草坪

 

50~80

40~60

10~20

绿地

 

临时占用规划绿地:每天0.4~0.6元,建成绿地:每天1.5~2元,长期占用:5800元/㎡

 

1、乔灌木的珍贵品种和珍贵木本花卉,包括园林景观、造型树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加倍赔偿。
2、砍伐、摧毁、移植乔木围径长在20cm以上者,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20元;
3、损伤乔木围径在20cm以上者,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20元;
4、灌木冠幅超过100cm,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30元;
5、灌木冠幅超过100cm,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30元;
6、凡折断树、损伤树主根,主根,主杆环形剥皮1/2以上,在一株乔木上折断二根以上一级枝分枝均按摧毁赔偿。
7、损伤树皮100c㎡(包括损伤分枝撕裂树皮)以上者,使用各种铁器和其它物体损伤树木,均按损伤赔偿。
8、需要进行一、二、三级分枝修剪的经同意后方可修剪,按损伤赔偿。
9、绿地临时占用,是指一年以内的占用;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占用。
10、损坏园林设备、设施、照价赔偿。
11、围径是指主杆靠近地面部分的周长。
12、表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2:

园林绿化使用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1

利用树木悬挂商业广告

/15

50

2

利用树木张挂彩灯

50

3

凭借树木进行摆摊营业

30-50

4

凭借或靠近树木(2米内)基建、堆放材料、搭棚扎架

/

50-100

5

在绿地或绿化带立招牌、广告牌

/

1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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