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68 文件编号: 邵政发〔2016〕5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11-09 有效期: 2021-11-08 23:59:59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

  告

邵政发〔2016〕55号

SDDR-2016-00017

为了规范我县车辆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全县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车辆税收是指车辆营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车辆登记或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因车辆转让、报废或迁移到县外,应当依法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纳税人应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到办税服务厅如实申报纳税,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

四、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真实、准确地记载自己的营运情况,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准确核算,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不得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发票。

五、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购买、生产、销售等环节请他人运输货物支付运费应按规定取得货运发票,纳税人受托为他人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应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并保存、提供相关资料。

六、加油行业、汽车修理行业与交通运输业发生交易活动,应根据加油、修理车辆实际交易额开具发票给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上填写车牌号码,不得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虚开发票,并保存、提供相关资料。

七、凡需申请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及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电子机打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和附征的地方税款,所缴纳的增值税抵缴当期定额税款;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县外车辆在我县从事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未向我县税务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征收税款。

九、征收标准:沿用营改增以前的征收标准,国、地税合计征收100元每月每吨。

十、纳税人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对逾期不申报纳税、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拒绝税务检查、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相互通报信息,做到信息共享,运管、交警等部门在年检、年审或车辆转户(销户)时应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税收缴清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运管、财政等部门在进行燃油补贴审批时应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税收缴清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告。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解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