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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95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7〕1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21 有效期: 2019-06-20 23:59:59

SDDR-2017-01018


邵政办发〔2017〕18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东县实体经济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实体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促进实体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邵东县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申报范围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实体企业是指在邵东县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在邵东县境内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县或驻县所有商业银行。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县域运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  邵东县人民政府成立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及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县级干部任副组长,金融办、监察局、审计局、经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邵东支行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金融办,负责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县审计局负责对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资金安排,配合做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人民银行邵东支行和经科局负责督导相关银行对县领导小组指定的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解决。专项资金设立的首年不超过伍仟万元,以后,根据工作需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适时调整。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已经签订《邵东县银行业贷款到期还款及续贷服务承诺书》的银行、担保公司。因以下三种情况产生损失即符合支持条件:

1.邵东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过桥贷款主办行发放的过桥贷款产生的过桥贷款损失;

2.担保公司为合法实体企业办理过桥贷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代偿损失;

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贷款,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实体企业除满足本办法中第二条的规定外,限于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物流货运企业。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银行的申报条件:

1.申请补偿的实体企业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100%,且无其他变相收费行为;

3.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2年,最高不超过3年;

4.非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5.以房产、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其抵押率不低于50%。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条件:

1.担保收费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除担保收费外,不再收取保证金及任何其他费用;

3.非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4.以房产、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其抵押率和反担保抵押率不低于50%的部分。

5.以其他权属清晰但无有效证件抵押物办理的贷款,其抵押率和反担保抵押率不低于50%。

第五章  使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1.贷款损失补偿。对银行为实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代偿损失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体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损失均指实体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划分至损失类的贷款及其产生的代偿和赔偿。若同时涉及到银行损失、担保代偿的情况,视情协商确定补偿分担额度。

第十一条  补偿原则:

1.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实体企业贷款、担保服务过程中,发生贷款本金损失、代偿、赔偿时,按发放贷款本金额度的10%进行年度补偿;

2.对单笔业务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同一机构的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属于补偿范围:

1.银行、担保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业务;

2.履约保函、诉讼保全保函、工程保函等非融资类业务。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银行按照贷款已划分至损失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的损失,可以申报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首要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经代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县人民政府和担保公司对补偿及代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五条  各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首次申请时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2.邵东县银行业贷款到期还款及续贷服务承诺书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3.反担保合同、被保实体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据实填报《邵东县风险补偿金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每年3月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金融办对申报补偿资金材料进行审核或现场审查,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3.对核定的拟补偿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县领导小组指定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七天内补偿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全县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县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邵东县实体经济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补偿基本情况

申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借款银行

借款户名

借款总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本次贷款损失金额

抵押物或保证人

        

县金融办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注:申请表需附带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反担保合同、被保实体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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