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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75 文件编号: 邵政发〔2018〕3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
发文日期: 2018-11-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1-06 有效期: 2023-11-05 23:59:59



SDDR-2018-00020

邵政发〔2018〕30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

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涉及的范围是指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定的从建设项目报建立项到用地、规划、施工阶段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等(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涉及的相关收费按政策给予优惠。

(一)工业项目类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生态产业园、宋家塘管理区和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乡镇工业基地的工业类(含新办、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项目(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等设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不在上述范围的工业项目(含新办、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元标准收取(工业生产厂房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

(二)基础设施项目类

  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道路、桥梁、垃圾站、公厕、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及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设施项目类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学校类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25元标准收取。

4.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房地产项目类

  1.地面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项目,原则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元标准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9层以下(含9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元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60%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80%收取。

  2.一次性成片改造旧城面积(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项目,原则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元标准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第三产业类项目如宾馆、市场、物流中心等符合本项第1、2款的,分别适应该款规定。

  4.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

  5.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涉及的拆迁安置户,其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以及服务性收费全免,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五)省市县重点工程

1.特殊项目及“一事一议”项目的收费必须依据县委党务例会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书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按程序实行减免。

2.省市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本规定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五条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第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有资质承担的相关服务项目收费。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没有资质承担、需要面向市场的相关服务项目,由投资方和服务方协商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提供相应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没有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投资方可选择或拒绝有偿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强制要求投资方接受其服务。

第七条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由县刚性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切实规范各项收费。

第八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批准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一律换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项目不能换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收,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面积计收总额。

第九条 县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申报面积、批准面积是否相符,核实竣工面积超出申报面积、批准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缴相关费用,项目超面积部分收费不予优惠。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文件,资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收费优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

第十二条当事人如对收费和审批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改革调整和省、市、县政策改革调整,则立即执行改革调整后的规定。

附件1.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

3.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1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省定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邵东执收标准

备注

1

水资源费

地表水

工业取水

湘价费〔2013〕104号

0.10元/m³

水务局

0.10元/m³

生活取水

0.10元/m³

0.10元/m³

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0.08元/m³

0.08元/m³

水力发电取水

0.003/kwh

0.003/kwh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kwh

0.003/kwh

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0.001/kwh

0.001/kwh

特种行业取水(洗浴等)

0.20元/m³

0.20元/m³

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0.15元/m³

0.15元/m³

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1元/m³

1元/m³

其他取水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

0.70元/m³

0.70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0.20元/m³

0.20元/m³

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般性生产建设

项目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1元/m2

水土保持局

1元/m2

按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

1元/m2

1元/m2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行政性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12元/㎡,即(地面总建筑面积×20.5元/㎡)

人防办

1、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12元/㎡,即(地面总建筑面积×20.5元/㎡)

2、工业类工业厂房、经适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全免

3、学校类报建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地面总建筑面积×10.25/㎡)

1、该标准是省定标准,根据文件规定,市物价和财政制定本级及所属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合格的,免缴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

3、本着资源共享原则,平时由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战时由人防调度使用,建设单位与人防办签订合同。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80元/件

国土资源局

80元/件

非住宅类

550元/件

550元/件

5

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10元/本

国土资源局

10元/本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备注:以上收费项目与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附件2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省定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邵东执收标准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住宅0.9%,其它1.8%(含建制镇)

住建局

住宅0.9%,其它1.8%(含建制镇)

计费单位: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湘政办发〔2015〕19号、

湘人社发〔2016〕24号、市政办发〔2016〕17号

工程总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人社局

工程总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邵政办发〔2017〕27号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补交出让金)

邵政办发〔2017〕12号

国土资源局

按评估公司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个人建房擅自违反规划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

邵政办发〔2017〕12号

一级地:200元/㎡

二级地:180元/㎡

三级地:160元/㎡

四级地:120元/㎡

五级地:100元/㎡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湘财综〔2007〕56号

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低价之差全额缴纳

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低价之差全额缴纳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湘财综〔2007〕56号

按照所在片区基准地价的10%

按照所在片区基准地价的10%

备注:以上收费项目与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附件3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及性质

省定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邵东执收标准

备注

1

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

邵发改价服〔2017〕16号

服务性

垃圾与污水处理站

1.5元/m2

2

有线电视线路设施

安装费

湘发改价服〔2016〕62号

邵发改价服〔2016〕6号

服务性

5-6/m2

邵东网络有限公司

5/m2

3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高层建筑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服务性

0.62元/m2

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经营性项目:0.49元/m2工业项目:0.3元/m2政府投资项目:0.2元/m2

多层建筑

0.39元/m2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无法按地面面积进行计收的项目

按工程总造价的0.06%计收

4

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建筑物定点放线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服务性

672元/栋

672元/栋

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168元,弧线界限测量取费点最多不超过5个,验线不得收费。

工程竣工测量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标准的39.2%执行

现状地形图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的56%执行

500元/幅

收取现状地形图费,报规时如现有地形图无变化的,不得再收取测绘费。

5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6%-0.04%

矿业权2.43%-0.04%

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6%-0.04%

矿业权2.43%-0.04%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3.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6

协议转让土地矿产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土地: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矿产: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土地: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矿产: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7

抵押(居住用地)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8

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按成交额的0.51%计算,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国土资源局

按成交额的0.51%计算,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3.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9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08%计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08%计收

备注:以上收费项目与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非公益服务性收费不具强制性,项目方有权选择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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