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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08 16:19 信息来源:民政局 责任编辑: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二)因自然灾难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三)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等。)

②户籍证明(包括保障人口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即残疾人员的残疾证、伤残军人的伤残证、重病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收费收据、在校学生证明等)。

(二)受理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予受理的还应出具书面告知凭证。

(三)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五)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六)审批

市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开始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和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注明理由。

三、不予纳入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劳动能力,好吃懒做不劳动的家庭;

(三)有能力购买使用高消费生活用品的,如空调、高档音响、家庭影院、摩托车、小汽车等的家庭;

(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或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和其它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六)有能力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七)拒不配合村(居)委会及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含非稳定性隐蔽收入)的,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九)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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