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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19-00229 责任部门:魏家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19-06-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 信息来源:魏家桥

关于严禁使用氟虫腈、氟苯虫酰胺等禁止农药的通知

请辖区内种植户们注意:现正值病虫害防治期,请大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去使用农药,在水稻病虫害防治上严禁使用氟虫腈、氟苯虫酰胺等禁止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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