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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21-00937 责任部门:人社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永久 信息来源:人社局

7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记者日前从人社部官网获悉,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社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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