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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22-04-29 09:00 信息来源: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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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信息公开目录

分管领导:姚建军

联系电话:0739-2718172

编辑人员:李湘桥        联系电话: 0739-2718959

编辑人员:宁滨斌        联系电话: 0739-2718959

             

2022年4月20日

    

1、单位简介、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分工。

2、服务事项

1、单位简介、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分工。

1.1领导分工(2022年)

姓名

职务

工作分工

证件照

肖维维

大队长

主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

姚建军

副书记兼纪检监察员

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务公开、乡村振兴、人事教育股、科技信息股、执法业务股、案件处理股。

刘凯

副大队长

分管蓝天碧水保卫、财务股、物流执法中队、路政执法一中队、路政执法三中队、杨桥执法中队、灵官殿执法中队、廉桥执法中队、稽查执法中队。

宁元君

副大队长

分管疫情防控、平安建设、创文创卫、综合股、维修驾培执法中队、路政执法二中队、牛马司执法中队、仙槎桥执法中队、火厂坪执法中队、团山执法中队、勤务保障中心。

宁伟

副大队长

分管安全生产、顽瘴痼疾、打非治违、校车、客运中队、两市塘执法中队、宋家塘执法中队、大禾塘执法中队、安全质监执法中队。

1.2单位简介

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有工作人员175名,内设6个股室下设18个中队和1个勤务保障中心,是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科级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全市辖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地方海事行政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邵东市交通运输局(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邵东市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使邵东市本市辖区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水路运政、航邵东市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以及按具体管理权限行使邵东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邵东市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职责。

(三)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法宣传工作。

(五)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业安全、秩序、维稳工作。

(八)完成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3机构设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作职责)

(一)综合股。股长李湘桥,联系电话:0739-2718959,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事务性工作;负责邵东市督查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秘、档案、会务、信访、机要保密、电子政务、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统计、创文创卫、平安建设、网络舆情处置和内部规章制邵东市度制定、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电的起草、后勤保障、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执法执勤车辆调度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固定资产申报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股长罗靓,联系电话:0739-2718136,工作职责: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执法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邵东市工资、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思想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乡村振兴等工作。

(三)财务股。股长赵劲,联系电话:0739-2718162,工作职责: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会计核算、财务统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各项财务活动和资金分配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执法业务股。股长廖凌峰,联系电话:0739-2718132,工作职责: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参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执法工作考核、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执法相关投诉、举报;负责指导各执法中队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其他部门案件移交的受理、交办、反馈和汇总工作;负责执法文书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违章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和相关衔接工作。

(五)科技信息股。股长尹春华,联系电话:0739-2718106,工作职责:负责“互联网+监督相关工作;负责物流、客运、水运、不停车检测系统等交通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安全信息、信用信息与执法数据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受理、转办、回复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局域网以及交通执法科技装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梳理、上报的工作。

(六)案件处理股。股长尹敏煌,联系电话:0739-2718112,工作职责:负责违法违章案件的初审、立案、录入,并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违法违章案件进行处理工作;负责重大案件上报工作;负责违法违章案件数据收集统计、处理分析和报送工作;负责违法违章案件档案卷宗整理工作;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工作;参与开展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指导、监督各中队违法违章案件办理工作。

    

1.4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机关办公地址: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办公室电话:0739-2718959

维修驾培执法中队何昱楚 电话:18173941717       稽查执法中队   曾卫民 电话:13873903799

安全质监中队     卿新武 电话:18807396777       物流执法中队    张韬彦 电话:13973908776

客运执法中队     赵勇峰 电话:13469282812       路政执法一中队  赵志军 电话:18711932333

路政执法二中队   匡永辉 电话:18274322338       路政执法三中队  郑若飞 电话:13807399028

两市塘执法中队   李高俊 电话:13975973599       宋家塘执法中队  赵小龙 电话:13973952776

大禾塘执法中队    电话:13637396333       牛马司执法中队  李  源 电话:15107392868

仙槎桥执法中队   申世文 电话:13337395789       火厂坪执法中队  林  晶 电话:13607395467

廉桥执法中队      电话:18973992110         杨桥执法中队  谢英俊 电话:15173906867

灵官殿执法中队刘国梁 电话:13637393322         团山执法中队  周  俊 电话:13975916677

工会            邓鹏飞 电话:15211912999         勤务保障中心  宁志垠 电话:18673976000

2、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咨询电话、办理地址)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事项共 73 项

1.1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2事项名称: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3事项名称: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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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4事项名称: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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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5事项名称:对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6事项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7事项名称: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危险物品储存、装卸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9事项名称: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10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11事项名称: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得向学员索取财物。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二)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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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12事项名称:对客运经营者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或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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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事项名称:对总质量4500 千克以上(不包括4500 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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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事项名称: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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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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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事项名称:对使用 4500千克以上普通货运车辆擅自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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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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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 15 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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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事项名称: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 5 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 1 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 5 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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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 16 项,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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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事项名称: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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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22事项名称: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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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0739-271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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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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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事项名称: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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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事项名称: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班线客运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七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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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事项名称: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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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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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事项名称: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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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客运站、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安排班次、组织旅客上车,禁止超载的车辆出站。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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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事项名称: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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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事项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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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事项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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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事项名称: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 15 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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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事项名称: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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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事项名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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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事项名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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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事项名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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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事项名称: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 12 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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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事项名称: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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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事项名称: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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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事项名称: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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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事项名称: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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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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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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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事项名称: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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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事项名称: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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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事项名称: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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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事项名称: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 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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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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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事项名称: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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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1.51事项名称: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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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事项名称: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

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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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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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事项名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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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事项名称: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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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事项名称: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12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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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事项名称: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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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事项名称: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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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事项名称: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 3 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 27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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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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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8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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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事项名称: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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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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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事项名称: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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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事项名称: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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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事项名称: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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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事项名称: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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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事项名称: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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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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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事项名称: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第(一)(二)(六)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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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事项名称:对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

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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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事项名称: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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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事项名称: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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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管理执法事项共 41 项

2.1事项名称: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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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项名称: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九条 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一)占用、挖掘公路;(二)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牵拉等施工作业;(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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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事项名称: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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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事项名称: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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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事项名称: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二十条 超过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及其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等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及其桥梁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前,按照下列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跨省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必要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运输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经批准后,承运人应当在行驶前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公路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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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事项名称: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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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事项名称: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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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事项名称: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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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事项名称: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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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事项名称: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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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事项名称:对在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经批准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计的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 20 米;(二)省道不少于 15 米;(三)县道不少于 10 米;(四)乡道不少于 5 米;(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 30 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 20 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九条第(三)项 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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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事项名称: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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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事项名称: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4事项名称: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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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事项名称: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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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事项名称: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公路畅通;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或者改造、改建施工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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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事项名称: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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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事项名称: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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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事项名称: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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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事项名称: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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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事项名称: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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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事项名称: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 50 公里。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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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事项名称: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 30 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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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事项名称: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 1 倍至 2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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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事项名称: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三)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五)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六)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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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事项名称:对货物单位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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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事项名称:对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检测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检测监控设备。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测监控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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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事项名称: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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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29事项名称: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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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事项名称: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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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事项名称: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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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事项名称: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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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事项名称: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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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事项名称: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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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事项名称: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 15 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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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事项名称: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 30 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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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事项名称: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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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事项名称: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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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事项名称: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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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事项名称: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咨询服务:0739-2718959

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2.41事项名称: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车辆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进入车辆通行收费站站区,驾驶员应当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接受查验。

禁止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车辆通行收费站车道;禁止在车辆通行收费站站区上下旅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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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事项共82项

3.1事项名称: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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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事项名称:对擅自进行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具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5%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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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事项名称: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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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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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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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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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事项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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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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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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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1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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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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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1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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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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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事项名称: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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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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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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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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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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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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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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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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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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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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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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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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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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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事项名称: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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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事项名称: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

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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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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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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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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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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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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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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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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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

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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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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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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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事项名称: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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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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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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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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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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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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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四十六、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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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4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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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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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二)招标投标行为;(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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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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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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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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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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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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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事项名称: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 24 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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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5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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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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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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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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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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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事项名称: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 1 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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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事项名称: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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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事项名称: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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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事项名称: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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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事项名称: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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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事项名称: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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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事项名称:对公路工程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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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事项名称: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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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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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事项名称: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未

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通车试运营 2 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4.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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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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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事项名称: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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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7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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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3.73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三)项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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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未按照规定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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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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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或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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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事项名称: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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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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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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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事项名称: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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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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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事项名称: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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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事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执法事项共 42 项

4.1事项名称: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 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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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项名称: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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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事项名称: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第七条第(三)项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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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事项名称: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第(一)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三)船舶灭失的;(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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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5事项名称: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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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事项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

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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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事项名称: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 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 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8 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 个月至 24 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9 个月至 12 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9 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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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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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事项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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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事项名称: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 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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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事项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 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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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事项名称: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

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

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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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事项名称: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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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事项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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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事项名称: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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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16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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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17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条第四款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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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18事项名称: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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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事项名称: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 第(五)至 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 15 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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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事项名称: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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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 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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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事项名称: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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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事项名称: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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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事项名称: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12

人。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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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事项名称: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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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事项名称: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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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事项名称: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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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事项名称: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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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事项名称: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 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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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事项名称: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

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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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事项名称: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

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 15 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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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事项名称: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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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事项名称: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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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事项名称: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

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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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事项名称: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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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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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 3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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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事项名称: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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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事项名称: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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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39事项名称: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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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事项名称: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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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事项名称: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 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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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0739-2718132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荷田路288号

4.42事项名称: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责任单位:邵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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