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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18-00242 责任部门:邵东县政府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18-05-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企业注册局

(2017.9.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从9月28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22号),举办了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视频培训会议,对在全省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

一、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整合的项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的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在我省已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我省“多证合一”改革采取分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办法。第一批整合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经信、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粮食、公积金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20个部门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备案、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公章刻制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事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洗染经营者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备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申报企业备案等共30项涉企证照事项,今后将逐步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

二、“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准入手续。 以“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工作机制为基础,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为支撑,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互认、多证合一”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工商和市场监管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已纳入整合的各种证照和备案事项。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规范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工商企注字121号文件)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执行。

2、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业务协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

原“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信息继续按原信息共享方案由省级层面推送。此次整合后部门所需企业登记信息,部门没有省级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的,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工商部门通过该系统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部门有省级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的,通过前置机的方式,实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各部门省级业务系统,并由各部门省级系统将接收到的企业登记数据分发到基层监管部门;对于不能通过前两种方式推送的,提供离线文件等多种方式导出数据。工商部门通过上述方式将数据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的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整合后部门提取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或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进行补充采集。

3、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另行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个体工商户除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流程一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施行后,出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等行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和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延用工商企注字121号文件相关要求。对已领取相关证照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相关证照。取消相关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开放共享。

4、处理好“多证合一”改革与“并联审批”、“证照联办”的关系,提高服务效率。“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向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事项。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工商部门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二者不要混同。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一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6、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落实“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保障

我省从“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窗口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以保障“多证合一”改革顺利进行。

1、明确责任分工。“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面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编制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省、市州、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确保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所必需经费支持。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内部业务系统,主动对接全省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获取企业信息,按照改革要求取消被整合事项的办理和被整合证照的发放。各级各部门要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量化指标,定期考评。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和落实工作责任,以考促改,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2、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企业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提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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