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信息审定信息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2.(一)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名单,并在自然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五)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批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补助标准、金额应当在受灾的自然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属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还应当公示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以及恢复重建时间等信息。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救灾生产 | ||
一级事项 | 灾害救助 | 二级事项 | 救助信息审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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