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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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办事指南 3、办事指南 3.1事项名称:燃气基本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 全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1065号)全文。 受理条件:带上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按户开通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受理条件:0739-2200370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658109 办理地点: 3.3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受理条件:户籍所在地 所需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缴纳 审批服务业务: 3.4.1社会保险费缴纳 3.4.2失业保险费缴纳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缴纳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服务 审批服务业务: 3.5.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3.5.2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3.5.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3.5.4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3.5.5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3.5.6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3.5.7社会保障卡注销 3.5.8社会保障卡申领 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受理条件:(一)社保卡正式挂失后才可以办理补卡业务。 (二)可通过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3.5.2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受理条件:本人遗忘、忘记密码 3.5.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受理条件:持有湖南省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查询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状态是否正常。 3.5.4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受理条件:持有社保卡但未启用社保卡时,社会保障卡办理领卡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启用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该启用不包括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启用,银行账户启用需要到相对应的银行网点激活。 3.5.5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受理条件:因社会保障卡丢失需要正式挂失的 3.5.6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受理条件: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非社保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 3.5.7社会保障卡注销 受理条件:出国、已故等原因 3.5.8社会保障卡申领 受理条件:(一)卡经办网点或网上服务渠道可受理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当地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社保卡的服务银行。 (三)、参保任意险种,且未制卡人员 3.6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审批服务业务: 3.6.1创业开业指导 3.6.2职业介绍 3.6.3职业指导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1创业开业指导 受理条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持身份证到常住地社区申请 所需材料:身份证 3.6.2职业介绍 受理条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持身份证到常住地社区申请 所需材料:1、《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2、身份证 3.6.3职业指导 受理条件:有需求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 3.7事项名称:创业服务 审批服务业务: 3.7.1创业补贴申领 3.7.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1创业补贴申领 受理条件:在长沙县登记注册5年内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3.7.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受理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所需材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8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 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 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所需材料:1、《就业创业证》2、职业资格证书3、职业技能鉴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9事项名称: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审批服务业务: 3.9.1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3.9.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3.9.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9.1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受理条件:《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22号),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所需材料:1、个人社会保障卡2、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证书复印件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 3.9.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受理条件:提交: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2,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 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明细。 4,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所需材料:1、公益性补贴申请报告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3.9.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受理条件: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2.城乡零就业家庭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军队退役人员;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8.烈士家属;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1、身份证2、居民户口本3、本人免冠彩色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3.10事项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设定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受理条件:严格按国家政策标准受理资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1事项名称:生育服务登记 设定依据:《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乡(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受理条件:《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乡(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登记表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2寸免冠近照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2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条件: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乡非从业居民、全日制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等参保对象。 所需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3事项名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批服务业务: 3.13.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 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 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 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4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审批服务业务: 3.14.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3.1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需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4、证据材料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5事项名称: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设定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受理条件: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城乡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乡居民。 所需材料:1、《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2、退休证3、湖南省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4、独生子女证遗失证明5、户口本6、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明7、女方照片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邵东市金龙大道653号邵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3.16事项名称:高龄津贴发放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受理条件:以当地标准为准 所需材料:1、区(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表2、银行卡或存折账号3、居民户口簿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5、照片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726263 办理地点:邵东市兴和大道288号县政府大楼 邵东县263办公室 3.17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暂无)第三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乡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乡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乡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立户;2、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乡村建设规划;3、符合一户一宅制度。 所需材料:1、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申请表2、身份材料3、土地材料4、所在村庄及乡(乡)政府意见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国土112办公室 3.18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设定依据:《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受理条件: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立户;2、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乡村建设规划;3、符合一户一宅制度。 所需材料:1、农村村民在村庄、集乡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证明材料4、所在村庄及乡(乡)政府意见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19事项名称: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邵东市火厂坪乡火厂坪乡人民政府政府大厅 3.20事项名称: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设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受理条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可靠性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1事项名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受理条件:《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邵东市火厂坪乡火厂坪乡人民政府政府大厅 3.22事项名称:政府信息公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19〕711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245号)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第十三条第四款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 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第十三条第四款: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3事项名称: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4事项名称: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设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受理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二十 六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5事项名称: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受理条件:根据实际情况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6事项名称: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即可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7事项名称: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所需材料:1、证明材料2、身份证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8事项名称: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受理条件:森林火灾当事人。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29事项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条件: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当事人。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0事项名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设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乡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受理条件:严格按国家政策标准受理资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1事项名称: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设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受理条件:符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标准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2事项名称: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设定依据:《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受理条件:对家庭农场申办的当事人、当事主体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3事项名称:捕杀狂犬、野犬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乡)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受理条件:对狂犬、野犬伤人的举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4事项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受理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5事项名称: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受理条件:对本行政辖区内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举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6事项名称: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7事项名称:信访事项受理 设定依据:《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受理条件:本行政辖区内的信访事宜受理。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8事项名称: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十九条: 乡乡(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受理条件: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39事项名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类措施。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0事项名称: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受理条件:确认对象为退役军人。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1事项名称: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设定依据:《民兵工作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受理条件: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2事项名称:乡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设定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乡渡口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受理条件:日常检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3事项名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受理条件:日常检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4事项名称: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5事项名称: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设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6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受理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 七十二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47事项名称: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受理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一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5.48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设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受理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三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5.49事项名称: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5.50事项名称:殡葬管理 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受理条件:有居民死亡的情况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1事项名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乡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湘民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乡(街道)财政所或村(社区)对其财务进行托管。 受理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5事项名称: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设定依据:《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6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6事项名称:本乡乡(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设定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所需材料:1、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7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设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8事项名称: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受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59事项名称: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设定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0事项名称:老年人权益保障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受理条件:严格按国家政策标准受理资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1事项名称: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2事项名称:未成年人保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受理条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好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人就劳动保障的特别保护规定。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3事项名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乡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4事项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设定依据:《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5事项名称:设立儿童督导员 设定依据:《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第二条: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6事项名称: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设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7事项名称: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设定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乡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8事项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设定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乡、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受理条件:严格按国家政策标准受理资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69事项名称: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类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0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审批服务业务: 3.70.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3.70.2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给付 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0.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受理条件:因急难型贫困、支出型贫困和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具体为: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3.70.2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给付 受理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1.具有雨花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对象; 2.因征地拆迁安置、政府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并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民家庭对象; 3.在本区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个人对象。非本市户籍对象仅限于急难临时救助。 3.71事项名称: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设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2事项名称: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 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乡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乡业务主管站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农村户口、有耕地即能享受惠农补贴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3事项名称: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审批服务业务: 3.7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3.73.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初审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乡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乡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3.73.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初审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3.74事项名称: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受理条件:暂无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5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受理条件:1、户口所在地为荷塘区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70元/月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6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设定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无住房,城乡户口,有租赁行为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7事项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乡)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受理条件:暂无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8事项名称: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 设定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5〕7号) “四、申报程序 2.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受理条件:(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肢残人员。 (二)县(市)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疾病、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贫困的肢残人员。 以上对象初次配置假肢的优先资助,3年内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所需材料:1、肢残人员3寸全身彩照一张(裸露残肢部位)2、肢残人员本人身份证、残疾证3、《湖南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项目申请表》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79事项名称:人民调解服务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4号)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五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 第六条: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乡、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乡、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人民调解申请书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0事项名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受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1事项名称: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设定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乡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建房〔2009〕274号)全文 受理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2事项名称:业主委员会备案 设定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备案;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乡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受理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建筑物总面积50%时。 2、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0%业主提议,并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所需材料:1、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表2、单位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4事项名称:河道保洁监督管理和指导 设定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三、主要任务”、“(四)加强水环境治理”规定“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机制。 受理条件:《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2014]95号)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5事项名称:生育服务登记 设定依据:《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乡(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受理条件:《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乡(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登记表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2寸免冠近照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6事项名称:开展6.16安全生产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等应急管理宣传咨询教育活动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2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2009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减灾日的相关议程:将每年的“10.13”定为国际减灾日。 受理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2009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减灾日的相关议程:将每年的“10.13”定为国际减灾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7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受理条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8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审批服务业务: 3.88.1普通居民参保登记 3.88.2特殊补助人群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3.88.3普通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3.88.4特殊补助人群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条件:参保人员提交信息变更材料,申请办理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88.1普通居民参保登记 所需材料:1、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有效身份证件 3.88.2特殊补助人群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有效身份证件 3.88.3普通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有效身份证件 3.88.4特殊补助人群参保登记 所需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受理条件: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乡非从业居民、全日制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等参保对象。 3.89事项名称:居民用电基本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全文。 受理条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全文。 所需材料: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3.90事项名称:供水基本公共服务 审批服务业务: 3.90.1水表校验 3.90.2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3.90.3水表销户 3.90.4新装用水申请 3.90.5用户信息变更 3.90.6低保户按政策优免水量 3.90.7水表移装(扩径) 设定依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受理条件:申请人在自来水公司记录良好、无欠费情况下即可申请。 所需材料:1、身份证2、房产证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2200370 办理地点: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4.1事项名称: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 全文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2事项名称: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3事项名称: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综合执法机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4事项名称: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穿紫河街道征拆控违办公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5事项名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环境卫生园林管理处 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6事项名称: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办公室 设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7事项名称: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办公室 设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8事项名称: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9事项名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振兴大道1号 4.10事项名称: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乡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1事项名称: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安监站 设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2事项名称:对擅自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设定依据:《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3事项名称:损坏村庄和集乡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城建(重点)办 设定依据:《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乡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4事项名称: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责任处(科)室:应急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5事项名称: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责任处(科)室:新市渡乡动检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6事项名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责任处(科)室:南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7事项名称: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责任处(科)室:安监站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8事项名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责任处(科)室:防汛指挥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19事项名称: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责任处(科)室: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0事项名称: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责任处(科)室:环保科室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2.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1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责任处(科)室:南洲乡 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6.22事项名称: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责任处(科)室:安监站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3事项名称: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责任处(科)室:民政办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 第三十四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4事项名称: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责任处(科)室:南洲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5事项名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责任处(科)室:水土保持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6事项名称: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责任处(科)室:民政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7事项名称: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责任处(科)室:民政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8事项名称: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责任处(科)室:民政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监督。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29事项名称: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责任处(科)室:民政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0事项名称: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责任处(科)室:安全股 设定依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1事项名称:乡乡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责任处(科)室: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 1. 明确乡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 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3. 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4. 规范乡乡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2事项名称:乡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责任处(科)室:财政所 设定依据:《湖南省乡乡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六条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乡乡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3事项名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责任处(科)室:安监站 设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4事项名称: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责任处(科)室:安监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4.35事项名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处(科)室: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咨询电话:0739-2200370 监督投诉:0739-2712345 实施地址: 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周官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周官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邵东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查阅或下载《指南》和《目录》。 一、信息分类和编制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财政预、决算报告;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通过邵东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邵东市周官桥乡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周官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邵东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邵东市周官桥乡政府网站上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39-2720842,传真:0739-2583958 办公地址: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3:00-6:00(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周官桥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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