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水利局“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执法项目 |
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从轻处罚 |
不予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1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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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5平方米(含)以下。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含)以下、5平方米(不含)以上,处罚基准: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水资源管理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日;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明确或同意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罚基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可视取水单位或个人主动配合情况减免) |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水土保持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
取土、挖沙、采石累计一百立方米(不含)以上,对边坡稳定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 |
取土、挖沙、采石累计一百立方米(不含)以上,二百立方米(含)以下的。对边坡稳定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