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水罚决字〔2023〕第6号 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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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当事人:赵**,女,现年**岁,住址:邵东市火厂坪镇火厂坪村和平组,身份证号码:420521***********2。李**,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火厂坪镇火厂坪村和平组,身份证号码:420521***********X。

  一、违法事实:

  火厂坪镇执法大队向我局反映赵**、李**夫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火厂坪镇火厂坪村地段三都水库右干渠倒虹吸旁建房,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汛抗旱。为查明事实真相,我局水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8月23日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找到当事人赵**、李**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现场拍照,现查明:

  当事人在倒虹吸旁原来有老屋,1985年左右修建,200平方米左右,屋前的柱子离马路边沿2.5米。老屋2023年6月份拆除,新屋8月中旬开始打地基,打地基三间200平方米,打地基桩子是8月20日左右打的,挨着倒虹吸打了4个桩,其中有一个桩覆盖在倒虹吸上1平方米。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倒虹吸旁建房、侵占水工程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图、现场拍照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赵**、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火厂坪镇火厂坪村地段三都水库右干渠倒虹吸旁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提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占、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邵水责改字[2023]8号),2023年 9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23]6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改正错误,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不得侵占、损坏倒虹吸施工,确保倒虹吸安全运行。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正)。

  此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我局(309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开具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邵东市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水利局

  2023年 10月 17 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水利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依法行政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开主体 邵东市水利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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