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罚决字[2023]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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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流光岭镇甘棠垣村,身份证号码:350181***********0。 一、违法事实: 接群众举报流光岭镇甘棠垣村顺诚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甘棠垣村鸡婆坳建设取水工程设施。为查明事实真相,我局水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3月10日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找到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现场拍照,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8月打的水井一口,打了3天完成,深65米,直径30公分。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甘棠垣村鸡婆坳建设取水工程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邵水责改字[2023]4号),2023年 3 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23]2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取水主要用于农业抗旱同时积极配合,主动认错,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在地下水没超采,且无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向邵东市具有审批权的单位递交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取水量取水。 3、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前,该水井封闭,不能取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交款到指定账号(缴款通知单)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邵东市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水利局 2023年 3 月 20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水利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水利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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