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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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水罚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姜**,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牛马司镇柳公桥村柳公桥头,身份证:430521***********2;

  谭**,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牛马司镇柳公桥村柳公桥头,身份证:430521***********8;

  姜**,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牛马司镇柳公桥村柳公桥头,身份证:430521***********7。

  一、违法事实:

  2022年8月5日,群众举报牛马司镇柳公桥村柳公桥头姜**、谭**、姜**等3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洛水河道保护范围内建房,为查明事实真相,我局水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10月11日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找到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份开始在洛水河道保护范围内打地基建房,2018年7月完成主体工程,共建6间,建房面积500平方米,离河道23米,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洛水河道保护范围内建房,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姜**、谭**、姜**3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洛水河道保护范围内打地基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侵占水工程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邵水责改字〔2022〕6号),2022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22〕6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拆除妨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邵东市建行缴纳罚款(帐号为:43001***********0525),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邵东市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水利局

  2023年2月2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水利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依法行政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开主体 邵东市水利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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