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保善绿色种养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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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27号 被处罚人:邵东县保善绿色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521MA4M1WC46T 法人代表:李华平,█,██,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住 所:邵东县团山镇保善村 案 由:非法开采 邵东县保善绿色种养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开始在团山镇保善村土山排村集体的荒山上开土准备种玉竹,在平整土地的过程中发现土里有部分石灰岩,为便于种植,将部分石灰岩开采出来,2019年12月结束,开采出来的石灰岩全部用于修园区内道路石堡坎、道路路基垫层和送给保善村村委会修村部石堡坎、前坪垫层,共修了3条石堡坎(村部2条:62m*1.1m*2m、78m*1.5m*4.5m;园区内1条:132m*2.5m*1.1m)和2处垫层(村部和园区内道路)。经湖南省资源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估算和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邵东县保善绿色种养专业合作社在邵东市团山镇保善村土山排开采石灰岩矿采矿点开采动用石灰岩矿控制资源量2828吨,单位价格为每吨10.5元,总价值为29694元。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团山镇保善村土山排开采石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开采现场照片; 2、(李华平、王██、曾██)询问笔录; 3、邵东市团山镇保善村土山排非法开采石灰岩矿资源量估算报告、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邵东价认定【2024】72号); 4、营业执照、身份证项目、备案证明等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9694.00元人民币; 3、处违法所得金额20%处罚款计29694.00元×20%=5938.8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叁拾贰元捌角整(35632.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没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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