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众祥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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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26号 邵东众祥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QWUCC94,公司位于邵东市野鸡坪镇石云村小市组,法定代表人孙维泽,█,██,████,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住█████████████ )骗取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水泥搅拌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开始向邵东市有关部门申请建设水泥搅拌站,2019年12月26日,湖南省林业局批准当事人使用林地2115平方米,并于2020年7月13日获得临时用地批复单(〔2020〕邵东自土临字3号):批准用地面积0.2115公顷,有效期至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2019年12月开始动工平整场地,在位于邵东市野鸡坪镇石云村三联组的土地(林地)新庵山建设混凝土搅拌场,到2020年12月完成所有建设,后未再续建。该公司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经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搅拌场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其中林地289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有:2层钢结构办公室占地92平方米、其他为一层钢结构棚占地面积1246平方米,硬化水泥坪1560平方米。你公司在办理临时用地时,其目的是长久经营,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认定为骗取批准,经套合邵东市野鸡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该项目用地在空间规划中为工业用地,故该项目建设符合邵东市野鸡坪镇空间规划。你公司骗取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水泥搅拌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卫星云遥特定时期照片; 2、邵东众祥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报告、批复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人代表孙维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证人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5、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邵东市野鸡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文本及附图。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4〕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4〕22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89㎡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占地92平方米的2层钢结构办公室、其他为占地面积1246平方米的一层钢结构棚,占地1560平方米硬化水泥坪); 3、对非法占用林地2898平方米按15元/㎡的标准处罚款肆万叁仟肆佰柒拾元整(¥434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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