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大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邵东自资罚决【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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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24

邵东大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对当事人邵东大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邵东流泽大龙村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M2MM5P,法人:彭小轩,联系电话:▊▊▊▊▊▊▊▊▊▊▊)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没有取得采矿权,擅自在流泽大龙村当事人所有的砖厂周边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矿石用于制砖,经湖南省资源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估算认定:截止2023年10月28日,无证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矿石控制资源量8886t。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事人开采的8886t砖瓦用页岩矿矿石,以2023年11月8日为基准日,价值陆万玖仟叁佰壹拾壹元(¥69311元)。可以认定当事人间接非法获利陆万玖仟叁佰壹拾壹元(¥69311元)。

当事人未办理采矿许可,擅自的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矿石用于制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赵██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5、《邵东大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流泽镇大龙村无证开采砖瓦用页岩矿资源量估算报告》;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为初次无证采矿、立即停止开采并进行了生态修复、积极配合处理的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311元;

3、并处违法所得69311元20%罚款计13862.2元。

罚没款共计捌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贰角(¥8317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话: 0739-2728796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523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

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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