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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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31号 尹权: 我局于2024年6月29日对你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邵东市界岭镇金子矿制砂场因场地狭窄,材料无处堆放,想扩容,制砂场管理人员胡高峰打电话给被处罚人尹权(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要求平整场地,约定场地平整过程中开采出来的石头卖给制砂场,价格350元/车,挖机和货车费用尹权负责。尹权未办理采矿手续,于2024年6月29日下午2点在界岭镇金银村金子矿制砂场场部开采石灰石,开采量在叁佰吨左右,按每车13吨估算大概24车,制砂场付给尹权现金8400元,下午5点界岭镇执法大队到现场进行制止并通知我局执法大队,办案中心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尹权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胡高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680元,合计罚没款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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