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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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30号 被处罚人:张利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对张利云非法占地建钢架棚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2015年11月3日完工,2016年4月1日执法行动,2016年4月2-3日自行拆除钢架棚和围墙,水泥地坪没有拆除,据当事人反映相关人员口头答应赔偿,未果,于2016年10月1日在原址重新建设,2016年10月6日完工。该违法用地位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永旺村民旺5组气象观测站旁边,占用旱田884平方米建钢架棚仓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对宁██的询问笔录1份;2.对邓██的询问笔录1份;3、对彭██的询问笔录1份;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5.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6、宁██、邓██、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卫星云遥截图5份;8、张利云、彭██户籍证明各1份;9:对张利云取证视频2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该用地全部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架棚仓库1栋1层,占地面积645平方米,建筑面积64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坪239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884平方米旱田按20元每平米计人民币1768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小写:1768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相关条款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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