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桥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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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22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桥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爱民,██,电话▊▊▊▊▊▊▊▊▊▊▊,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LRTEM90。 住 址:█████████████ 案 由:非法开采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未经批准在在周官桥乡桥口新村安全排险时开采部分砖瓦用页岩矿。2023年12月,我局委托省资源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做了现场勘测,邵东市桥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卫星监测图斑S430582202303002061内测量形态下开采砖瓦用页岩矿控制资源量30531吨,其中图斑内堆放矿石量23549吨,2024年4月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对这23549吨申请市财政在邵阳市公共交易平台做了国有资产处置,并委托邵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排险消除部分砖瓦用页岩矿23549吨进行价格认定,2024年4月16日下达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单价10.06元/吨。余下的6982吨被该公司自己用了,参照资源处置价格认定结论10.06元/吨计算,共计非法所得人民币70238.92元。构成非法开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年涉矿卫星监测图斑S430582202303002061; 2、邵东市桥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人王爱民、证人陈█的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 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70238.92元; 3、按违法所得金额20%处罚款人民币:70238.92元×20%=14047.78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柒角整(¥:84286.7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李小平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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