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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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21号 被处罚人:彭响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住 所:██████████████ 案 由:非法开采 彭响田于2023年9月15日未经批准开始雇用挖机在邵东市界岭镇大丰村7组岩山村道旁开采石头,陆陆续续挖了一个星期,至2023年9月22日结束,石头全部卖给修路的用于修石堡坎,共卖了63车,每车12吨左右,共卖了756吨,价格为每吨22元(运费由买主自己出),共获利16632元。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界岭镇大丰村7组岩山村道旁开采石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开采现场照片; 2、(彭响田、谭██、刘██)询问笔录; 3、结算单。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6632.00元人民币; 3、处违法所得金额20%处罚款计16632.00元×20%=3326.4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肆角整(19958.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没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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