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匡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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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16号 匡求芝: 我局于2024年3月10对你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匡求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联系电话:▊▊▊▊▊▊▊▊▊▊▊)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3年阴历10月份开始在黑田铺镇田园村大安岭山头搞黄花基地,已向邵东市发改局申报300亩黄花基地立项,现已平整土地120亩左右,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有两处地点采出了部分片石,物勘院到现场,说开采量过小,无法核实开采量。用农用车拖出了14车石头,每车12吨,共168吨,其中修自家鱼塘拖了8车,弟匡██屋前修保坎拖了5车,未付款,本村村民谭██家修祖坟拖了1车,答复付款300元,但还未付款,按300元/车的标准,匡求芝违法所得42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匡求芝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谭██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840元,合计罚没款伍仟零肆拾元整(50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第3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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