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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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15号 当 事 人:陈辉兵 住 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关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陈辉兵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3月26号,当事人与邵东市界岭镇旗峰村(原旗峰村7组)农户达成协议,租用该组10亩左右的土地并修建了围墙,用其中的5亩办打火机厂,打火机厂在2018年停办。另租用的土地约有5亩多未使用(围墙内)。打火机厂停办后,当事人就用未使用土地办了一个养羊场,实行散养。2023年5月份当事人对养羊场进行扩建,并对原未使用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在对养羊场进行扩建的过程中,产出了部分石灰岩矿,堆放在现场。后出售给本村村民用于修建保坎等,共出售36车,每车收费350元,总计获利12600元。 当事人未办理采矿许可、也未办理矿产资源处置手续,将对养羊场进行扩建的过程中产出的石灰岩矿出售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陈辉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赵██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租地协议。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12600元的20%罚款计2520元。 合计罚没款总额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15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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