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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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14号

被处罚人: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姚宇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9JH060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60号

2024年3月1日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临时办公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2023年12月初开始邵东市魏家桥镇驻马桥村7组邵阳东500KV变电站施工现场旁边占用林地395平方米建设临时办公房,2024年1月份建成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的询问笔录1份;2.对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人姚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1份;11、邵东市供电分公司关于支持邵阳东500KV变电站项目办理理临时用地的函1份

已于20243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调整完善版),该项目占地全部不符合邵东市魏家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八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395平方米占地,限期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占地395平方米活动板房)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395平方米土地,其中林地395平方米按人民币200元每平方米处7900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小写:7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2项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话:▊▊▊▊▊▊▊▊▊▊▊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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