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村民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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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11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尹超波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949l 住所: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村民委员会长塘边组 我局于2024年2月24日对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秀才村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10月上旬开始在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村民委员会王家组占用土地816.65平方米(旱地773.44平方米、林地43.21平方米)新建秀才村服务中心,2022年6月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尹超波的询问笔录1份;2.对尹██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空间规划管理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尹超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尹██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经套合邵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该项目占地全部符合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且是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符合空间规划管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面积816.65平方米占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砖混3层占地面积242.84平方米,建筑面积675.3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硬化地坪573.8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816.65平方米,林地43.21平方米按100元每平米计4321元人民币罚款,旱地773.44平方米按300元每平米计232032元人民币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小写:236353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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