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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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7号 被处罚人:金智平,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 址:██████████████████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2年5月擅自占用邵东市大禾塘办事处江边村集体土地277.12平方米(2021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工业用地277.12平方米)建污水净化池,于2022年8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地上建筑有:一层钢架棚277.12平方米。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套合邵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图。该宗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空间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执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图、卫星云遥日新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4年1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 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层钢架棚277.12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工业用地277.12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5424.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叁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5424.0元)。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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