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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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5号 被处罚人:刘博雄,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 址:██████████████。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涉嫌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春非法占用邵东市黑田铺镇团结村集体土地2163.9平方米(现经套合2017年邵东市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林地258.2平方米、其它林地253.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652.2平方米)建厂房,构成非法占地。所占土地经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该宗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邵东市黑田铺镇空间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执法红线勘测定界图、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卫星云遥日新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4年1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层钢架棚占地面积681.3平方米、一层砖房占地面积64.1平方米、机械设备及硬化面积635.8平方米、未硬化面积782.7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林地258.2平方米、其它林地253.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652.2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458.5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伍拾拐元伍角整(¥:32458.5元)。 履行方式与行政处罚期限: 1、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李小平 电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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