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斫曹乡木口坝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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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22号 邵东市斫曹乡木口坝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5月24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市斫曹乡木口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91873L;法定代表人:唐维斌,身份证号码:▊▊▊▊▊▊▊▊▊▊▊▊▊▊▊▊▊▊,█,████,现住███████████████,电话:▊▊▊▊▊▊▊▊▊▊▊)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占用斫曹乡木口坝村2组633㎡土地(水田8㎡、旱地622㎡、农村宅基地3㎡)开始动工建设村级服务中心项目,2021年4月主体竣工,2023年6月硬化水泥地坪。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建筑和其它设施占地633㎡(硬化水泥地坪349㎡、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188㎡,建筑面积376㎡、绿化占地96㎡)。经套合邵东市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所占土地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向省厅承诺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湘自资发〔2022〕35号)的规定,视同符合邵东市斫曹乡国土空间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设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唐维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邵东市斫曹乡木口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3㎡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633㎡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水泥地坪349㎡、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76㎡、绿化96㎡); 3、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633㎡土地:耕地630㎡(水田8㎡、旱地622㎡)按300元/㎡的标准处罚款189000元,非耕地3㎡(农村宅基地3㎡)按100元/㎡的标准处罚款300元,共处罚款壹拾捌万玖仟叁佰元(1893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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