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至诚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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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4〕2号 邵东市至诚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LNRFF05,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2023年10月30号邵东市至诚建材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为李状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和生产用附属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上半年占用团山镇崇山铺村永松组土地建设5168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和生产用附属设施(地类:其中水田793平方米,建设用地119平方米、工矿用地4256平方米;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4处钢结构建筑物322.3平方米,砖房39.1平方米,水池55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3207.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5168平方米中的3818平方米工矿用地,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12月22日以邵国土资罚【2016】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进行了罚款的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该项目用地不占永久性基本农田,也不触及生态红线,且邵东市团山镇人民政府已将此项目列入邵东市团山镇(2021-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空间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至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梅的询问笔录、团山镇崇山铺村村干部金██的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2、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特定时间段实时图片; 3、邵国土资罚【2016】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罚款发票复印件; 4、邵东市团山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文本及附图,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4〕23-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4〕23-134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团山镇崇山铺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6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钢结构建筑物322.3平方米,砖房39.1平方米,水池55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3207.5平方米); 3.对非法占地1350平方米中水田793平方米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825元,其他土地557平方米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355元,共计贰万捌仟壹佰捌拾元整(¥2818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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