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流光岭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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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19 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流光岭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杨泽政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90449

地址:邵东市流光岭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新建组

2023年5月10日邵东市流光岭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新建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2021年7月份开始邵东市流光岭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李家组占用土地1385平方米(其中旱地1385平方米)新建服务中心2022年5月全面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杨泽政的询问笔录1份;2.对谢██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1份;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杨泽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于20236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由于该项目属于村级服务平台建设,因此认定为公益项目建设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所占土地位于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与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承诺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湘自资发【2022】35号)的规定,该项目所占土地,视同符合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13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办公楼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2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坪398平方米,碎石坪760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1385平方米土地中,旱地1385平方米旱地1385平方米按300元每平米计415500元人民币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41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自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话:▊▊▊▊▊▊▊▊▊▊▊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    

2023年6月29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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