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盛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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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资罚20241  

邵东市盛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30对你单位骗取批准占地建设搅拌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市盛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PX1AP8A;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2020年3月向我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020年5月占用流光岭镇甘棠垣村新建组、丁鼓堂组3806㎡集体土地(其中农村道路用地80㎡、旱地213㎡、工业用地3381㎡、其他林地64㎡、果园68㎡)动工建设搅拌场,2020年12月完成建设,后未再续建。2020年6月17日获得了临时用地批复单(2020邵东自土临字6号):用地总面积2034㎡,有效期至2022年6月16日,但在办理临时用地时,你公司目的是长久经营,且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明显不符合临时用地政策。经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场地内2层钢结构办公室占地66.31㎡,建筑面积122.62㎡;3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104.24㎡;地磅占地38.53㎡;三处钢架棚占地346.05㎡;硬化水泥地坪占地2711.88㎡。该项目用地在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为工业用地,符合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该骗取批准建搅拌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李小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邵东市盛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5、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图。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06㎡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邵东市流光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 -203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2层钢结构办公室建筑面积122.62㎡、3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04.24㎡、地磅占地38.53㎡、三处钢架棚占地346.05㎡、硬化水泥地坪占地2711.88㎡);

3、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耕地(旱地)213㎡按20元/㎡的标准处罚款4260元;非耕地3593㎡(农村道路用地80㎡、工业用地3381㎡、其他林地64㎡、果园68㎡)按15元/㎡的标准处罚款5389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小写:581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4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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