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水东江镇澄江村村民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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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17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水东江镇澄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9968T。法人代表:申建辉。 住 址:邵东市水东江镇澄江村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村级服务中心(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非法占用澄江村宜家组集体土地1377平方米(2019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全是有林地 )土地建村级服务中心(文化广场),于2020年10月竣工。经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套合示意图,该宗地不占基本农田,不触及生态红线的,我市已向省厅承诺列入我市2021至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规划。但没有办理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图、“三区三线”成果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3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文化广场硬化面积1377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林地1377平米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885.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伍元整(¥:6885.0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5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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