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田铺镇玉京村村民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3】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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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44号 黑田铺镇玉京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黑田铺镇玉京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9015X4,法定代表人是刘锡光,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非法占地扩建村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黑田铺镇玉京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8月占用玉京村五组土地对文化广场进行扩建,2023年9月项目完工。该扩建项目共占地421.17平方米,其中水域27.04平方米、水田32.6平方米、旱土361.53平方米。地上建筑为421.17平方米的舞台,舞台上为钢架棚。 该项目所占土地已纳入黑田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符合邵东市黑田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京村五组土地扩建村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卫星云遥APP); 2、刘锡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 4、黑田铺镇玉京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5、勘测测绘成果; 6、黑田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图; 7、湘规委办发【2023】14号文件。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42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舞台上为钢架棚);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水域27.04平方米非耕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标准,处以人民币2704元罚款,对当事人非法占用394.13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的标准,处以人民币118239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玖佰肆拾叁元整(¥1209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1.1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黑田铺镇玉京村五组;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利民、李桂元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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