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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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42号 王国章:(身份证号码:▊▊▊▊▊▊▊▊▊▊▊▊▊▊▊▊▊▊)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王国章,█,██,住████████████电话号码:▊▊▊▊▊▊▊▊▊▊▊。)非法开采石灰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许可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在修建界岭镇金旗村五峰山防火道的过程中挖取了大量的石灰石,并擅自将开采出来的石头处理外卖牟利(将挖出的石头卖给界岭镇金仙铺村刘██制砂场和用于金旗村村道挡土墙建设,其中外卖给刘██石头898.4 吨,单价22元/吨共获利19764.8元,用于村级道路修建 137吨(22元/吨)价值3014元,共计 1035.4吨价值22778.8元。)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王国章的询问笔录、及刘██等相关证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合同等, 2、现场照片及卫星云遥图图片 3、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4、证据确认单及收货过磅单 我局已于2023年 11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1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126号)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 22778.8元; 3.按违法所得金额22778.8元的20%的处罚款4555.76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贰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伍角陆分整(¥27334.56)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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