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蒲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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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136号 赵蒲初: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廉桥镇楮塘村老专业场土地建燃气储存配送仓库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2023-124号。经查,赵蒲初,█,██,████:██,█████,身份证号码:▊▊▊▊▊▊▊▊▊▊▊▊▊▊▊▊▊▊,现住███████████████, 联系电话;▊▊▊▊▊▊▊▊▊▊▊。赵蒲初个人出资分多次从村里及个人手里购买964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燃气储存配送仓库,于2017年2月开始建设,2017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砖混结构房屋占地145.2平方米、砖房占地123.1平方米、钢架棚占地50.6平方米、水泥坪占地19平方米、砂石坪626.1平方米。后无续建行为,未办理用地手续,属非法占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勘测定界图和地类说明; 4、卫星云遥照片。 经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地理信息中心现场测绘并套合廉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6-2020调整完善版),赵蒲初所占用土地964平方米均为旱土,不符合廉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十五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4 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我局已于 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本处罚第2条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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