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猪婆山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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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35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猪婆山国有林场,法人代表:刘林先,████、身份证号码:▊▊▊▊▊▊▊▊▊▊▊▊▊▊▊▊▊▊、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445784821B。 住 址:邵东市廉桥镇金盆村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9年9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动物救助站和管护用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底11月初非法占用邵东市猪婆山国有林场土地面积1492.8平方米(套合2020年邵东市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旱地415.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29.8平方米),建设用地1077.3平方米)建动物救助站和管护用房,构成非法占地。所占土地不符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执法红线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 号,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被处罚人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混泥土框架房(一栋二层)占地129.92平米、混泥土框架房(一栋三层)占地311.82平方米)构筑物(水泥硬化坪1051.06平方米)恢复土地现状;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29.8平米按5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900.0元;旱地85.7平米按3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710.0元;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077.3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773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叁佰肆拾元整(¥:298340.0元)。 履行方式与行政处罚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2项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李小平 电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2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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