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邵阳九江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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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33号 被处罚人:湖南邵阳九江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子月,██,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L1N6G0T。 住 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九江村瓦厂组101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8年8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扩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擅自占用占用两市塘街道九江村瓦厂组的集体土地3818平方米建厂房。于2016年1月22日被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邵国土资罚字(2016)25号),被处罚人:邓双喜(█、██。家住█████████████████。身份证号码:▊▊▊▊▊▊▊▊▊▊▊▊▊▊▊▊▊▊)和杨明华(█、██。家住████████████████。身份证号码:▊▊▊▊▊▊▊▊▊▊▊▊▊▊▊▊▊▊),处罚内容面积:非法占用耕地3818平方米建厂房,处罚人民币金额:30000元整。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邓双喜、杨明华作出的邵国土资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邵东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被处罚人主体不符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邓双喜、杨明华作出的邵国土资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2016]湘0521行审12号)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查看了以前的案卷,原案卷立案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该公司成立时间是2015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申██。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只能对违法主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因违法主体责任人双喜、杨明华未完全履行处罚义务,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邵东市人民法院经审定认定:我局在作出处罚时以邓双喜、杨明华被处罚人,主体明显不当,我局于2023年8月撤销邵国土资罚字(2016)25号《国土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7月该公司扩建又在旁边搭建了钢架棚。2018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2022年春节后邵东下大雪把扩建的钢结构顶棚压塌,当时由于股东内部矛盾未能及时修缮,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将压塌的顶棚修缮到位。 经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湖南邵阳九江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占用两市塘街道九江村瓦厂组的集体土地5241平方米(2014年邵东市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水田5241平方米)建厂房,其中建筑占地4153平方米:三层砖混办公楼占地227平方米,一层钢架棚占地3926平方米,水泥坪面积1088平方米。于2015年9月份动工,2018年3月竣工。 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示意图,该宗地符合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执法红线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三区三线”成果示意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681平方米三层砖混办公楼,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一层钢架棚)新建的构筑物(1088平方米水泥坪面积) ;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水田5241平米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82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104820.00元)。 履行方式与行政处罚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李小平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3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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