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兴旺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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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130号 邵东市兴旺屠宰场(单位/个人): 我局2023年8月13日立案对你单位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2023-113。邵东市兴旺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7N0CX46B,投资人:罗培汉,身份证号码:▊▊▊▊▊▊▊▊▊▊▊▊▊▊▊▊▊▊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田村7组1992.7m2土地用于建邵东市兴旺屠宰场。2014年12月建成。其中钢棚占地774.26m2,一层红砖房占地86.5 m2。硬化水泥坪占地1131.94m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勘测定界图和地类说明; 4、营业执照; 经套合邵东市灵官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项已纳入邵东市灵官殿镇国土空间规划工矿用地范围。符合邵东市灵官殿镇国土空间规划。 套合邵东市灵官殿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所占用的土地为设施农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没收违法占用的1992.7m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设施农用地1992.7m2按15元/m2处罚款,计2989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整。 我局已于 2023年8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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