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小飞)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26号 郑小飞: 我局于2023年7月6对你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郑小飞(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在未取得采矿手续的前提下,于2023年6月4日至7月5日在财神村八组广子岭山上非法开采石灰岩矿,2023年7月7日湖南省地球环境研究有限公司出具储量估算报告,非法开采石灰岩矿控制资源量1176吨。开采的1176吨石灰岩矿(片石)中,郑小飞用于修筑其承包的山塘维修工程45车(13吨/车)共计重585吨,按市场销售价格450元/车计算,非法获利20250元;出售给组上修路和组民修建保坎46车(约13吨/车),非法获利94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296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违法当事人郑小飞的询问笔录和户籍证明 3、财神村支部书记郑█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组民刘██、郑██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5、挖机师傅罗██和艾██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6、挖机老板刘██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7、《非法开采石灰岩矿资源量估算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650.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9650元的20%罚款计人民币593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捌拾元整(355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