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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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25号 被处罚人:刘旺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住 址:███████████████ 案 由:非法开采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涉嫌非法开采片(石灰岩)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黑田铺镇田园村自家宅基地上非法开采片石(石灰石)72车,按300元/车的价格卖给本组刘██修路砌保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主体责任人刘旺清、证人刘██的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年7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1600.0元; 3、按违法所得金额20%处罚款人民币:21600.0元×20%=432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25920.0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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