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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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124号 夏朵军: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非法开采石灰岩石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2023-108号。夏朵军,█,██,██████,身份证号码:▊▊▊▊▊▊▊▊▊▊▊▊▊▊▊▊▊▊,现住█████████████, 联系电话▊▊▊▊▊▊▊▊▊▊▊。经查,你于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牛马司镇上桥村10组开采石灰岩石85车,每车13吨,共计1105吨,以每吨22元的价格卖给刘██用于修塘坎。违法所得2431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10元; 3、并按违法所得金额20%处4862元罚款: 以上共计人民币29172元,大写贰万玖仟壹佰柒拾贰元整。 我局已于 2023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8月2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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