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倪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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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23号 被处罚人:倪荣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倪荣松非法开采石灰岩石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日擅自在邵东市界岭镇大丰村六组窑岭上(司家冲)非法开采35车石灰岩碎石外卖给彭██用于大丰村八组曾██家屋前坪砌石坎,每车14吨左右,每车销售金额450元,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57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倪荣松的询问笔录1份;2.对货车司机舒██的询问笔录1份;3.对货车司机邓██的询问笔录1份;4、对货车司机肖██的询问笔录1份;5、对货车司机舒██的询问笔录1份;6、对彭██的询问笔录1份;7、现场照片2张;8.倪荣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9、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肖██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算单1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750元; 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3150元。 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捌玖佰元整(小写18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自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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