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简家陇镇亭子观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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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95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简家陇镇亭子观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刘永兴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90483P 地址:邵东市简家陇镇亭子观村村民委员会11组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邵东市简家陇镇亭子观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新建亭子观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9月开始在邵东市简家陇镇亭子观村村民委员会2组占用土地182平方米(建设用地182平方米)新建亭子观服务中心,2021年12月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刘永兴的询问笔录1份;2.对李██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刘永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该项目是村级服务平台建设,因此认定为公益项目。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调整完善版),该项目占地全部符合邵东市简家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服务中心办公楼1栋2层、砖混、占地面积182平方米,建筑面积36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182平方米,建设用地182平方米按100元每平米计182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小写:18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自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彭启华 电 话:▊▊▊▊▊▊▊▊▊▊▊ ▊▊▊▊▊▊▊▊▊▊▊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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